


【基本案情】***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取得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多次向刘某等4人各自经营的企业出售简单加工后的丙酮(我国列管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合计13吨,销售额6.7万元。公安机关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经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后,提出书面辩护意见:***的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但其进购丙酮废液转卖或者提纯后转卖,均系将丙酮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建议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相关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摸底排查。公安局根据检察建议,对***给予1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6.7万元,并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合法经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指导意义】对于实践中违规生产、经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准确制发检察建议,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规范、合法经营,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