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部:工伤、劳动关系、复工复产等事项解答
当前,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全国人民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部分劳动者已经投入到复工复产的工作中。广大劳动者对稳定社会物资供应需求、维持经济社会秩序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疫情期间,职工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企业能否拒绝录用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职工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我们可以中明确在新型冠状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或因新型冠状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规定是对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在抗击疫情期间,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从事新型冠状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企业能否拒绝录用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
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三、企业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五、不愿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六、企业能否以职工被依法实施隔离而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哪些?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八、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会影响个人权益?
可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如何办理?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推行“不见面”服务,各地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开通网上办公渠道,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对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