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宽把握债权人代位纠纷立案审查
从宽把握债权人代位纠纷立案审查,有利于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贯彻债权人代位之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而因此受到损害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之诉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解释(一)1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即: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该解释兼具了立案审查标准和案件裁判标准。在没有其他现有规定对两个标准对其细化、区分的前提下,法院在对债权人提起代位之诉时立案审查具有一定难度。
我认为,法院对债权人代位之诉立案审查时宜从宽把握。
一方面,法院在立案审查存在难度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解释(一)11条对条件(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一标准的认定。在债权人代位之诉中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一个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个是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第二个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是一个局外人,如果要求债权人在起诉时就提供证明债务人到期的实质证据,加大了债权人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进一步导致债权人立案难、难以维权,不利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这和债权人代位之诉制度设立的初衷也相违背。
对于其他(1)(2)(4)三个标准而言,法院在立案审查时,相对直接、明了。债权人对提供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及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债权的证据材料,难度不大,法院在立案时仅需根据案件性质,结合上述材料就可以作出认定。
另一方面,2015年以来,我国开始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不再采用立案审查制,目的是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立案登记制,不再要求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质审查,只要求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旨在通过降低立案门槛促进矛盾的解决。从这一角度看,对债权人代位之诉立案审查从宽把握也是契合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这一大背景的。
相关案例:(2015)民提字第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