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情况:债权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债务人往往主张债权人或者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有的甚至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要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本身涉嫌刑事犯罪,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但是债权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权衡与考虑,坚决反对法院移送,请求法院继续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由于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不能达成共识,此类纠纷审理过程中的种种难题长期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
一、区别个案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模式
由于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对于民刑交叉案件不宜采取一个模式“一刀切”的办法,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司法处理模式。
(一)先刑后民模式
“先刑后民”既不是民事诉讼的法定原则,也不是刑事诉讼的法定原则。“先刑后民”原则是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的情形下,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的习惯性做法。这一做法是在当年重刑事打击、轻民事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思想和理念指导下形成的,体现了公权优先的价值追求。适用该处理方式应遵循一定的条件:即该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刑事判决的事实查明和责任认定为基础,否则,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责任认定就存在前提性障碍的情形。
为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先刑后民”原则,以所谓双方诉争的民事纠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为借口,故意拖延甚至是阻却民事案件的审理,从而到达“以刑止民”的不正当目的,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所谓刑事案件限定为已经进入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仅以民事争议可能涉嫌犯罪要求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的,或者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已向刑事侦查部门报案,有关侦查机关已经向当事人出具立案通知书的,一般不宜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二)刑民并行模式
所谓刑民并行,即案涉民事争议与刑事案件虽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关联,而且刑事案件尚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当中,但是经过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查清基本事实,完全可以达到客观公正的裁判标准时,民事案件的审理则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以排除不正当干扰因素对民事案件的影响。
民刑交叉案件最多、最常见的是犯罪与侵权的交叉以及犯罪与合同的交叉。
就犯罪与侵权的交叉而言,犯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侵权,受害人自然可以向犯罪人(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受害人自身提供的证据已经足够证明其主张,那么实在是没有理由一律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否则,在犯罪人迟迟无法抓获或者刑事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
就犯罪与合同的交叉而言,这些犯罪行为一般都是单方所实施的,对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并无重要影响。受害人具有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犯罪人实施了诈骗等犯罪行为,在民事上也只能构成犯罪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受害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如果受害人可以举证证明对方欺诈事实,提出了撤销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自然应当获得支持。相反,如果固守先刑后民处理模式,因刑事犯罪案件迟迟无法查清而无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同样会损害受害人利益。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民刑交叉案件,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即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应当将民刑并行作为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均为该原则的例外。
(三)先民后刑模式
这种处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在有些刑事案件中,是否能够定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定为基础。比如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被告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有时候在刑事案件中很难判定,这类案件就需要以民事审判确定的结果为依据。
二、当事人以案件构成刑事犯罪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审查与处理
再审审查中,当事人往往以有新的证据证明案涉民事争议构成刑事犯罪,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对民事案件进行再审。对此。也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总的来说,应当以维护民事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为原则,以启动再审程序为例外。
第一,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或者提供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制作的询问笔录的。由于所谓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案涉民事争议与刑事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民事争议本身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等基本事实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仅提供前述材料的,不应启动再审程序。对于此种类型的申请再审案件,可以向再审申请人释明,建议其先行撤回再审申请,等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再次申请再审。经释明,再审申请人拒不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第二,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刑事案件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或者刑事案件一审程序已经终结,由于被告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抗诉,刑事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的。此种情形下,如果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或者一审刑事判决,能够明确判定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没有关联,或者虽然有关联但是不足以对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产生实质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如果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产生实质影响,在民事案件再审审查期间刑事案件能够作出生效判决的,应当暂缓对民事案件的再审审查,待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在民事案件再审审查期间,刑事案件不能作出生效判决的,亦可以向再审申请人释明,建议其先行撤回再审申请,等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再次申请再审。经释明,再审申请人拒不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第三,当事人提供生效刑事判决的。应当重点对生效刑事判决与生效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是否存在矛盾与冲突,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影响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及责任确定进行审查。如果两者存在矛盾冲突,后者的事实认定及责任确定受到影响的,应当启动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否则,亦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相关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