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8日上午,“绥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专题讲座”在绥宁县人大常委会五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绥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文国主持,我所高级合伙人张程鹏律师受邀作为主讲嘉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在座。
此次讲座以深入理解和贯彻落实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探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张程鹏律师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权力机关的监督优化”为讲座主题,结合《宪法》、《监督法》、《监察法》等法律探讨了在当前国家权力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如何科学处理立法权与监察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监察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工作关系,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权力监督优化的路径等一系列问题。
讲座的中心内容是①监察委员会的设立重塑了中国政权组织形式,形成了“人大为权力机关,一府一委两院分别行使行政权、监察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国家权力结构,这一改革的价值与意义在于它切实推进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效破解了行政监察“同体监督”的困境、持续彰显了中国特色权力监督的制度优势;②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意味着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国家权力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形成了新的权力监督关系,即权力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单向而直接的监督以及监察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平行而“异体”的监督,有利于消除腐败治理中国家机关之间的结构性弊端与功能性缺陷;③加强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是解决监察委员会“同体监督”困境和确保国家监察权有效行使和不被滥用的有效方式;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应认真贯彻落实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县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涉及本行政区域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强烈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县人大及常委会讨论决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必须树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⑤人大常委会工作最为显著的特点是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加强立法和法律监督,努力使各项工作更好地围绕中心和大局,更好地服务国家和人民。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等,这种性质的监督权力是国家主权和人民主权的体现,不能转移或者授权其他机构来行使。⑥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既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部署,讲政治就要讲法治。坚持法律底线思维、依法办事,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意识,是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职责,也是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
张程鹏律师的发言和分享引发了参会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共鸣,获得一致认可。听课人员表示受益匪浅,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结合实际,继续学习、贯彻好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本领,更多地关注“法治”,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为乡村振兴和推动绥宁县域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