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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五次起诉离婚,法官是否有问题?
时间:2021年06月02日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 | 字体:
前段时间衡阳一女子五年多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引起巨大的争议,前后五次起诉中,法院多以“夫妻关系未破裂”为由驳回起诉,不少网友纷纷断言,如今有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越来越变成一件困难的事。至于在《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对于离婚案件如何处置以及极大保障双方当事人‘婚姻自由’,是需要斟酌的。


在《民法典》第1079条对于诉讼离婚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应当准许离婚的条件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上都是我国践行多年的标准。另一方面,离婚冷静期的出台是为了让进入婚姻关系的双方负责任的对待自己作出的选择,而非一时冲动从而给其他家庭成员带来伤害。在本案中女方曾提出男方存在家暴以及赌博法定可判处离婚的情形,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客观上女方并未能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基于此对于离婚中证据的搜集与使用应当被熟知,比如向警方报案,向当地民政、妇联求助等方式取证使法院能够更客观的认识到双方情感确已破裂,法院才能够判决双方离婚。而根据一部分媒体报道,男方曾在离婚后多次对女方有胡搅蛮缠以及威胁的情况,是对于诉讼活动的妨碍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实际上并非有真正无法逃离的婚姻。不管是‘不予离婚’,还是离婚冷静期都可以看做是法律提供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关系的缓冲地带。但是多年内数次不判予离婚是有不合理之处的,用本身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法律及其制度来替代法官应当秉持的价值观念,实际上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以及对司法威信的消耗。为了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婚姻家庭是个体的结合,但是不能因此泯灭个体的自由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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