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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打击短视频‘二创’侵权?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 | 字体:

自年初我国签署知识产权相关协议,针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举措日渐成熟了起来。由于短视频内容概括能力强大,涵盖面宽广且渠道畅通,在民间占领了绝大部分市场,其中通过解说电影、电视的视频内容颇受喜爱。而这样的‘二次创造’是否构成侵权,绝对是近几年知识产权方面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尤其是今年4月28日,国家电影局表示,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文所提及的解说类短视频,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认定视频上传者是否侵权。对于直接搬运影视剧内容,不进行任何其他改变,该类视频不存在视频上传者的智力成果,故不认为是一种创作;通过剪辑原影视剧片段,辅以字幕、配音进行上传,以社会一般人角度看来是最基本的创作;而对于影视作品进行点评解说,或者在原影视剧情节之上加上视频制作者本身的想象构造的内容,所形成的视频已经是短视频上传者自身的智力成果,可以认为是独立的‘二次创作’。因此可以知晓,如果短视频内容与原影视剧内容不相关,越难认定为侵权。但是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二次创作,创作基础都来源于原影视剧,实务中需要法官分析二者是否有情节实质性的相似,即去掉视频上传者包含自身智力成果的部分与原影视剧进行对比。


合法进行‘二次创作’不得忽视的前置条件是,应当取得原视频制作者的同意,但同时这个条件成本极高,很大程度上会遏制创作的积极性。基于短视频市场的不断壮大,短视频渠道的运营者为了平衡规避法律风险从而保障平台利益和维护民众对于创作的热情带来更高的平台收益,其自身建立的侵权举报机制产生的效用微乎其微,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似乎扼住了短视频平台的喉咙。但是大势所趋,即使每个普通人可以通过愈来愈发达的媒介表达自己思想的火花,也无法避免当自己成为了被侵权者的时候,我们也不自觉的依靠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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