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先生和齐女士于2018年1月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男方在杭州市做生意,而女方与儿子一同在台州市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杨先生和齐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3月,杨先生因第一次提起离婚请求被驳回,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妻子齐女士同意离婚,但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她提出要求抚养权归自己,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其中补偿齐女士1.5万元男方不服。认为女方本身没有工作,不存在为照顾家里放弃工作,婚生子出生,实际双方共同抚养,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台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之所以支持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法院出于民法典中平等,公平精神的考虑。该项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家庭事务,打破家务并非只由家庭成员一方承担的刻板印象,消除承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一方对于主内一方的‘歧视’,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关于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确定,主要参考一下几个方面:(一)、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存续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二)、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此项可以参考市场购买同等劳动力所花费的成本(三)、因家务劳动本身所产生的影响;比如因为投入家庭而放弃原本工作(四)、家庭经济情况。在本案中,齐女士提出了19万的补偿费用,法院基于男方实际情况也进行了调整。